新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4
第四章 土地优惠政策第八条 以土地基准地价交纳土地出让金,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专业资质评估部门的审核结果为依据)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为基数,依照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确定其土地优惠价格。(见下表)固定资产投资额优惠土地(亩)使用年限本地财政补贴标准10万元(含)固定资产投资额÷10050年40%30万元(含)70%600万元(含)90%1亿元以上100% 备注:此条款限工业生产企业。第九条 出口加工型企业(出口产品不低于产量的70%)优惠土地面积在固定资产投资同档上补贴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不含1亿元以上档次)。第十条优惠土地面积以外的用地按成本地价出让。第十一条 在第八条所列固定资产投资档次以外的高技术产业按照协议的方式供应土地。第十二条 县外投资者经批准在新源县进行农业综合开发,从事农、林、牧生产,免征土地使用税及水费三年,本着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开发项目经土地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第五章 招商环境治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所有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公务人员须经县机关效能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机关效能办公室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2、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推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3、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总体规划的新办企业,建设程序由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办理。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报之日起,十天之内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企业,成立由县级领导为组长的项目推进小组,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第十六条外来投资者及从新源县农村招收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后可自愿在本地区落非农业户口。第六章 奖惩办法第十七条对引进符合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给引资者1-3%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八条对引进各种贷款(不含银行政策性贷款、银行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和有偿投资,在资金到位后,由使用单位按资金总额给予引资者0.5%的奖励。对争取到的无偿资金,由使用单位按引资额给予引资者1-3%的一次性奖励,对引进的无偿资金由地方政府使用的,从县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给引资者1-5%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九条对引进无偿使用物资的(计划性、政策性调拨除外),由受益单位按引进物资总额的3%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第二十条 对已落户新源的项目,因投资环境问题或跟踪服务不到位而使投资业主撤资的,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第二十一条对垂管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作为县级及其以上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予以推荐,其一把手由县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提拔重用。反之,取消其在新源县所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其一把手由县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调离。国家公务员争取的和本职岗位有关系的资金,不适用本章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凡在新源县新办的私营、国有、集体、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均适用本优惠政策。在新源县有长住户口的自然人依照本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依据从优执行原则执行相关优惠政策。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由新源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且以新政发[2006]24号文件下发。